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等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承包企业在投标报价、税目确定以及计税方法选择等方面应注意以下要点。
1、根据42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销售的对象明确为「机器设备」,不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含钢结构件),也不包括活动板房,擅自扩大范围存在税务风险。
42号公告没有给出「机器设备」的范围,实务中建议参照:
A、《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
B、《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关于安装服务税目的注释
C、《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
(2)安装服务可以简易的前提是必须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否则,不仅不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还要从高适用税率。
分别核算也是11号公告头等条的要求,从这一点看,两个文件是一脉相承的。
分别核算在实务中可以掌握为,在合同或协议中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别列明二者销售额。
在开具发票时,也应当选择不同的税收编码。
(3)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当然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按照2017年第43号公告的要求执行。
总分包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投标计价时选择适当的工程计价依据。
2、根据42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42号公告出台之前,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当适用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混合销售原则,如无特殊规定,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2号公告突破了混合销售原则,允许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兼营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且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笔者认为,除机器设备以外,纳税人销售其他货物同时提供服务,仍应按照混合销售原则处理。
(3)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外购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
3、除机器设备以外,纳税人销售其他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在税目和计税方法方面,应按照11号公告头等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按照货物和服务税率(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除机器设备以外,纳税人销售其他外购货物同时提供建安服务,在税目和计税方法方面,应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原则,按照货物或服务税率(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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