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学习策略因人而异,在备考的时候可以先从旧教材学习,有一些是考核的恒重点,教材下发也要注意变化的内容.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怎么学才能通关?学习方法与策略因人而异,不能一概而论,但若能掌握以下要点,顺利通关也不是难事哟!贵港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大家也可以相互交流,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一、了解《经济法基础》有哪些“恒重点”
2020年初级会计辅导教材还未下发,可以利用旧教材复习吗?尽管辅导教材每年都会进行不同程度的修订,但《经济法基础》科目始终有一些考核的“恒重点”,并且历年初级会计考试对这部分内容考查频率都很高,考生若能在头脑中建立起“恒重点”的知识框架,已经赢在起跑线上啦!
章节恒重点
第1章 总论①法律关系;②法律事实;③民事诉讼管辖;④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⑤行政复议管辖;⑥行政诉讼范围;⑦行政诉讼管辖;⑧法律责任。
第2章 会计法律制度①会计核算;②会计凭证;③会计账簿;④会计档案;⑤会计职业道德;⑥会计法律责任。
第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①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②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③票据的承兑和追索;④商业汇票;⑤票据权利的取得;⑥商业汇票的贴现。
第4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①增值税的征税范围;②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③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⑤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⑥增值税税收优惠;⑦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⑧消费税征税范围;⑨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⑩消费税已纳税款的扣除。
第5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①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②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确定;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④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⑧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6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①房产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②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③契税计税依据、税收优惠;④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⑤车船税税收优惠;⑥印花税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征收管理;⑦资源税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⑧进出口关税完税价格的计算;⑨环保税征税范围、税收优惠;⑩车购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⑪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税收优惠;⑫烟叶税应纳税额的计算;⑬船舶吨税税收优惠。
第7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①账簿和凭证管理;②纳税申报方式;③税款征收方式;④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⑤税款征收措施;⑥税务检查;⑦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管辖;⑧税收法律责任。
第8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①劳动报酬;②劳务派遣;③试用期;④服务期;⑤劳动合同的解除;⑥经济补偿金;⑦劳动仲裁;⑧医疗期;⑨工伤保险的缴纳⑩失业保险。
二、了解《经济法基础》新教材变化
相信不少考生朋友正在使用2019年《经济法基础》辅导教材进行备考,但是等到新教材下发, 大家一定要及时比较新旧教材的变化哟,偷偷告诉大家,从以往考试情况来看,历年辅导教材变化之处很容易成为当年初级会计考试考核的重点!
章节2020年新教材预计变化
第1章 总论无实质性变化
第2章 会计法律制度无实质性变化
第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无实质性变化
第4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1)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5)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6)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2.根据财税〔2019〕24号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3.财税〔2018〕47号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其他个人采取快速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根据财税〔2018〕53号的规定: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6.根据财税〔2018〕91号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的规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第5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1.根据财税〔2018〕94号的规定: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的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3.根据财税〔2019〕13号的规定: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根据国发〔2018〕41号的规定:调整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定额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头等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5.根据财税〔2018〕58号的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6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1.根据财税〔2018〕107号的规定: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财税〔2019〕12号的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根据财税〔2019〕38号的规定: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根据财税[2019]18号的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快速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5.根据财税〔2018〕94号的规定: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6.根据财税〔2019〕14号的规定: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的规定:
(1)视同销售情形增加确定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2)对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以扣减。
8.根据财税〔2018〕26号的规定: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
(1)车购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2)车购税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
10.根据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69号的规定: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的规定: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7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无实质性变化
第8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变动的内容:
(1)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3)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变动的内容:
(1)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将第六十四条头等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3)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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