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不依法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存在补,罚,滞的税务风险.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扣缴;而《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则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相结合。贵港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做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第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等七种情形的,应当进行自行申报纳税。
注意: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扣而不缴税款的,纳税人则不需要自行申报纳税。
特别说明: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不依法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存在补、罚、滞的税务风险。
扣缴义务人扣而不缴个人所得税的,不仅存在补、罚、滞的税务风险,还将直接被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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